沧州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省商务厅的年检要求
1、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2、安全制度的建立及隐患排查情况。
3、上年度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在年检期间内,审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上报的年检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议所在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五)年度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统一下发的年检通知,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
(2)取得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至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市商务局进行年检;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商务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上加注“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者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是否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是否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4、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故意犯罪记录。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是否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9、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0、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1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1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13、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是否及时处理。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
2、日常监督检查:对外派企业开展的劳务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省商务厅下发文件,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2、市商务局下发文件,组织辖区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辖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实施检查、抽查。发现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我省《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境内已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现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必要条件,申请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否遵循正当程序;
2、商务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是否有强制评估行为;是否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是否建立完整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档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监管对象报送的数据;
2、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上级要求进行核查;
4、鉴定机构自查自检;
5、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督促监管对象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2、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
3、对存在问题的鉴定评估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有其它情节者建议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完成检查前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后,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告知其检查内容、原因、时间等有关情况;
2、被检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准备相关资料;
3、市商务局和被检查机构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检查小组现场检查;
4、认真记录检查结果,由被检查机构代表签字后作为处理依据,由市商务局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将相关结果、记录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工商、公安、税务、商务各自权限分工进行处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将检查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对不属于自身权限的,移交相关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对于涉及行业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定期检查其合同、章程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活动及备案情况等。
2、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许可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度进行对比,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检查企业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对于涉及行业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报表、汇报材料或备案内容。
2、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汇报;
(2)查阅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实施情况,组织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3)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全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2、每季度根据一定比例规则在未抽查项目中进行复查,并尽可能确保各审批部门的经手项目均有被抽中复查的概率。
3、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依法行政业务指导和培训。
4、定期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网上核查程序
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发布的联合年报公报,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网上报送数据进行核对。
2、现场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除完成企业联合年报,在网上公布名单外,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做以下处理:
1、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其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其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内的新投资项目予以从严审查,同时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商务部、省商务厅及市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2、申请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对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同时提出补充材料意见,审批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审批申请材料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责成有关审批部门对违规审批现象予以说明。
3、对违规进行审批的审批部门在全市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规模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企业是否遵守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3、备案企业是否遵守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4、发卡企业对其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情况
5、发卡企业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系统中的季度报表完成情况及报表情况是否属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发卡企业建立台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2、现场检查时,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3、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完成单用途预付卡季度报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2、市商务局负责市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工作和执法检查。县(市、区)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备案工作和执法检查。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六、餐饮经营活动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除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餐饮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餐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家庭服务业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从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家庭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办法第六章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八、旧电器流通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完整。
2、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包含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3、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4、经营者是否设立销售台账,并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经营者对相关情况的汇报;
2、查阅经营者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
3、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餐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市商务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美容美发行业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美容美发活动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美容美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美容美发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洗染行业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洗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洗染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洗染经营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十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货物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登记,并通过书面检查、抽查和复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货物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加强监管;
2、加强对备案工作人员的监管,主动沟通协调,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日常监督,发证数据与市商务局联网,及时掌握企业变更、注销等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通过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
3、企业提交备案登记表书面资料(如备案登记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财产公证证明)时,再次核对书面信息与电子数据,以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对有关企业提出补充修改材料意见,要求相关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县商务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将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恢复原管理权限;
5、经核查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与现行规定不符的项目,请求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企业列入“黑名单”。下一步将建议对出现问题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从严审核甚至停止办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明显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企业,要求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对违规企业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予以从严审查甚至停止办理;
2、对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3、检查中发现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登记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拍卖经营企业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资格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3、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4、拍卖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拍卖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市商务局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日常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2、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整改;
3、配合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进行年度业绩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按照省商务厅要求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配合省商务厅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规范诚信经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上报省商务厅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配合省商务厅或相关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商业特许经营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资料;
3、现场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家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相关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企业,按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沧州市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二)是否存在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三)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商务局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方案;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商务局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注销营业执照。